江西省万年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万年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4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
委托代理人***,铅山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万年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石镇镇正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0575010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国庆,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江西斯沃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莱蒙都会小区商业中心(B-14地块)5#办公、商业楼-2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3617390K。
法定代表人邹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万年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江西斯沃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为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