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9民初1693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江西省万年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石镇镇正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057501000。
法定代表人:蒋士如,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万年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烈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