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贵州纳雍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744号
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同心产业园大冲村轿子山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90301965Q。
法定代表人:林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兵,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610390103。
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岳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54436T。
法定代表人:章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纳雍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993540191。
法定代表人:熊绍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雍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雍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申请保全的数额为4521792.5元。同时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4521792.5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雍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保全的数额为4521792.5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云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