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744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同心产业园大冲村轿子山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90301965Q。
法定代表人:林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兵,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610390103。
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岳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54436T。
法定代表人:章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纳雍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993540191。
法定代表:熊绍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雍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雍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申请保全的数额为4521792.5元。同时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4521792.5元为限)提供担保。本院于同年10月9日作出(2021)黔0525民初37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雍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保全的数额为4521792.5元。同年10月19日,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贵州***建商砼有限公司因此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纳雍瑞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下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5民初37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雍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史云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