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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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08执保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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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鑫钢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戢约光:
关于申请人广西贺鑫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戢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冻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377086.49元,实际冻结377086.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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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