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726号之一
原告:**非,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勇,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9号楼1单元9层36号。
法定代表人:朱希锁。
被告:河南省清丰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西段。
负责人:孙素芹,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曹军,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清丰县。
原告**非与被告河南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非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非负担。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韩清蓉
审判员 邵高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静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