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执1493号之四
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被执行人:河南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朱希锁。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2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被告***、河南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南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未能如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就剩余借款本息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费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四、其他互无纠纷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
1、车牌号为豫J×××**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J×××**的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豫J×××**的大众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查封暂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将于2023年1月18日期限届满。
2、查封被执行人***微信账户,上述账户冻结的期限将于2021年8月24日期限届满。
3、查封河南省濮阳市中原中路路北、金堤北路路东138-05-027-1-10-1001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4-03475,期限为三年,将于2024年1月4日期限届满。
三、向清丰县新华书店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案外人已提出异议,申请人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自身权益。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期,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书面申请本院延期,逾期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后立即生效。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杨杰英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