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552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江西省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288-1号1-1。
法定代表人何智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莱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次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现原告***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贺夫建
审 判 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吴莉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双双
书 记 员  杜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