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景观大道**紫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2758715M。
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含梅,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芜湖融星苗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解放东路南侧**(通宝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50737209。
法定代表人:张成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金恒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会所注册号340200000018990。
法定代表人:徐庆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融星苗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金恒发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芜湖融星苗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金恒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91896.72元。本院立案后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未联系上被执行人后退回公告送达;
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有小额存款,扣划芜湖融星苗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329.41元,其余无财产登记信息;
3、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两公司,未发现财产线索;
4、前往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房产情况,查封本案抵押物芜湖金恒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本市石城香榭1幢-1-01号房屋(车库);
5、前往芜湖金恒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本市石城香榭1幢-1-01号房屋(车库)调查并张贴腾空公告;
6、上述石城香榭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负责人至本院,不同意将车库清空交付本院;
7、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8、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暂不申请处置车库,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收取执行费1329.41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震
执行员 钱 萍
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