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昶杰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执3494号
申请执行人: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85952283。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闸村向北化1组。
法定代表人:周刚,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23627562。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段裕雪,任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元05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昆***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285486.44元及其他利息费用。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资金、车辆、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账户资金,其名下有存款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案冻结属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云M×××××、云M×××××汽车,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无查封、处置价值;申请人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山市隆阳区妇幼保健院的工程款未结算,本院已向保山市隆阳区妇幼保健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山市隆阳区妇幼保健院协助本院提取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山市隆阳区妇幼保健院工程款收入,但因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2019)云05执1363号案件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程款,保山市隆阳区妇幼保健院反馈现无法提取。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裕雪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王开宇
审判员 聂江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子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