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芒市风平镇幸福家园免烧转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KDKYWXC,住所地芒市康复农场幸福家园工业园区。
实际经营者:朱玉恒。
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泰龙商场六区1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23627562。
法定代表人:段裕雪,系该公司董事长。
芒市风平镇幸福家园免烧转厂与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310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芒市风平镇幸福家园免烧转厂货款10180元,并赔偿原告芒市风平镇幸福家园免烧转厂违约金2036元。二、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付)。因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2年3月5日、3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172632.55元,本院已轮候冻结,但该账户已经被其他21家法院在先冻结,故本院未能扣划。
3、2022年2月25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3月9日,本院委托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3月10日、6月15日本院电话联系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段延文(137××××****)核实财产情况,其告知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多地涉案,目前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公司名下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6月1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216.00元,执行费83元,案件受理费12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有际
审判员 李仲明
审判员 钱立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