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979号
原告: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229号(德凤茶业厂区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3000067655015XP。
法定代表人:何顺生,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有颜,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路(泰龙商场A区1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23627562。
法定代表人:段裕雪,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