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住芒市。
被执行人: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泰龙商场六区14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23627562。
法定代表人:段裕雪,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3103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518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212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06元,被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未付)。因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2年5月31日、6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172632.55元,本院已轮候冻结,但该账户已经被其他21家法院在先冻结,故本院未能扣划。
3、2022年2月25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3月9日本院委托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3月10日、6月15日本院电话联系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段延文(137××××****)核实财产情况,其告知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多地涉案,目前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公司名下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2年6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1800.00元,执行费677.00元,案件受理费606.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有际
审判员  李仲明
审判员  钱立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