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甸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5民初161号
原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23627562,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泰龙商场A区14号2楼)。
法定代表人:段裕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武、靳广涛,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施甸县中医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22432722728A,住所地:施甸县城北扩建区勐底路。
法定代表人:徐云龙,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华,云南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旭,云南滇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联建筑公司)与被告施甸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施甸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元联建筑公司于同月30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对施甸中医院银行账户余额在16377985.65元范围内采取冻结措施,2021年1月27日元联建筑公司申请解除冻结;被告施甸中医院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异议;原告元联建筑公司申请对停工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月26日至8月19日为鉴定期间。本案于2021年9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联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武、靳广涛,被告施甸中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徐云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华、何兴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元联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施甸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2.判令施甸中医院支付工程款6363786.57元;3.判令施甸中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0014199.08元;4.确认其上述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元联建筑公司书面撤回诉讼请求第1、2项,当庭增加鉴定费100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为施甸县中医院迁建项目签订施甸县中医院迁建项目建设合作协议,约定由其为该项目垫资施工。其于同年6月5日即进场施工。在中标施甸县中医院迁建项目项下的住院综合楼项目后,双方于9月10日签订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43638514.60元,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20%,即870万元。9月18日向施甸中医院提交拨付预付款申请,并开具完税发票,按合同约定款项应于7天内拨付,但施甸中医院仅于2019年1月23日拨付270万元。因资金问题,整体项目于5月23日停工。当月,施甸中医院召开项目部会议,要求其结算退场。2020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审计,住院综合楼未付工程款为14189.76元、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项目未付工程款6349596.81元,合计6363786.57元。由于施甸中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工程款构成违约,给其造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损失、利息和合理利润等各种损失10014199.08元,其中:1.项目部管理费用1092200元,2.施工机械损失1178800元,3.材料款120908元,4.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367837.33元(住院综合楼工程款逾期拨付7714189.76元利息335242.73元、地下停车场未付工程款6349596.81元利息32594.60元),5.预付款逾期拨付6000000元利息659625元,6.垫资资金6000000元利息805458元,7.招标代理费及专家论证费230000元,8.临时设施建设费用600000元,9.合理利润损失4959370元。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依法其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一审法院委托云南子午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工程造价鉴定,其垫付鉴定费用100000元。
被告施甸中医院答辩称,元联建筑公司未按期完成工程构成工期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应赔付。案涉工程由住院综合楼项目和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项目两个部分组成。依施甸县中医院迁建项目建设合作协议约定,元联建筑公司垫资建设整体工程。之后,元联建筑公司中标住院综合楼项目后双方对该项目部分签订施工合同,元联建筑公司未参加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项目投标。按施工合同工期为2018年9月10日——2019年7月10日,至工程停工之时,元联建筑公司仅完成住院综合楼基础部分,工程进度严重延误。按施工合同第16.2.1条第(5)项的约定属元联建筑公司违约,其有权依据第16.2.2条、第16.2.3条解除合同。元联建筑公司主张的损失由九个小项组成,其中材料费、招标代理费及专家论证费和临时设施建设费用已由施甸县人民法院(2020)云0521民初836、837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剩余损失部分为机械、人工窝工及合理利润部分和利息两部分,均不应得到支持。机械、人工窝工及合理利润部分由云南子午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鉴定确定,该鉴定意见机械损失中塔机闲置期间不应计算驾驶员和信号员工资,2号塔机拆除于2019年5月13日,不应计算损失;人工损失每人按8000元/月标准计算过高,停工驻场人员不应区分技术、工种,只应按综合工时计付,实际留守人员为3人,按每人1950元/月,计付16个月,为93600元;合理利润应为净利润,净利润与机械、人工费用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支持利润则需扣减机械、人工损失,本案系元联建筑公司违约,未施工部分利润不应计算。利息由住院综合楼、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款利息、未付预付款利息、垫付工程款利息组成,住院综合楼、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款,因合作协议和施工合同无利息约定,不应计付利息;未付的预付款部分,合同无利息约定,也无明确应付数额与起止时间,诉请证据不足;垫付工程款无证据证实垫付贷款存在及双方约定,该项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鉴定费100000元,因无费用发票印证支出金额,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元联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施甸县中医医院迁建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住院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电子回单、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清算审核报告、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清算审核报告、增值税发票、复工往来函件、音像资料;施甸中医院提交的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施甸县中医医院迁建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标提疑、招标答疑回复、投标放弃函、住院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终止联系函、关于合同终止事宜的复函、解除《施甸县中医医院迁建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知书、关于再次告知函、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清算审核报告、云南省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清算审核报告、遗留施工现场材料核价审核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违约行为如何认定?2.案涉款项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3.损失如何认定?
1.关于违约的认定。案涉施甸县中医院迁建项目由住院综合楼项目和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项目两个部分组成。施甸中医院为发包人,元联建筑公司为承包人。本案中,双方先对迁建项目整体签订建设合作协议一份,又单独针对住院综合楼项目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建设合作协议是对前期整体项目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项目部分施工事项的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与建设合作协议同时调整住院综合楼项目双方权利义务。关于住院综合楼垫资建设问题,建设合作协议和施工合同作出不同约定,协议约定为垫资施工,施工合同约定为预付款和按施工进度拨款,由于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在后,又为招投标备案合同,本院认为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替代了合作协议垫资约定,施甸中医院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关于预付款的付款期限,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为开工日期前7天支付,专用条款约定为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两个约定不一致,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效力高于通用条款规则,付款期限以专用条款约定确定为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施工合同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生效,7个工作日为9月19日之前,施甸中医院在此时限内未支付款项。据此,元联建筑公司主张施甸中医院违约,本院予以支持,施甸中医院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施甸中医院以元联建筑公司工程进度延误违约的抗辩,一是由于工程款支付与施工进度为正向联系关系,在施工方垫资能力和意愿不足的情况下,工程款项逾期给付必然导致施工进度延误;二是从时间先后来看,预付款逾期支付在先,施工进度延误在后,在后发生施工进度延误成为逾期付款的原因不符合逻辑;三是从违约责任角度来看,工程进度延误的违约责任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两个违约责任,相互不可抵消,故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2.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涉项目工程价款的诉请部分,元联建筑公司已经撤回,现其主张系损失部分,包含窝工期间人工损失和材料款、临时设施费,虽材料款、临时设施费也属于工程价款范畴,但该两项已另案处理,本案不再作处理;窝工期间人工损失实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元联建筑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损失认定问题。元联建筑公司主张本案损失有九项,其中:材料款、临时设施费、招标代理费及专家论证费三项已由另案处理,本院不再重复处理;项目部管理费用、施工机械损失、合理利润损失已由云南子午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吸收。剩余逾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逾期拨付和垫资资金利息三项,本案中逾期支付工程款实为工程进度款,关于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因案涉项目分为两部分,本院分别评述如下:一是对于住院综合楼项目的工程预付款,依前述1观点,在建设合作协议调整双方权利义务期间,垫资是元联建筑公司进场施工的前提,且也未约定垫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元联建筑公司不可主张垫资利息。在施工合同签订以后,施甸中医院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逾期支付违约责任,由于施工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元联建筑公司主张该部分的利息,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但元联建筑公司以600万元为基数,分段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53%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自2018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该主张的计息基数、利率和起算时间有误,本院分别认定如下:起算时间如前述1,自2018年9月20日开始起算;由于施工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预付款计息标准,又本案计息期间涉及国家利率标准改变,故利息标准自利率标准改变之日2019年8月20日分段适用,具体为: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计息基数因元联建筑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未达到预付金额,仍以合同约定预付款数额确定计息基数不合理,故以实际工程价款为基数较为合理,据此,预付款利息以实际工程价款为基数,分段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计付,为43.234979万元(详见附件利息计算)。关于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结合施工合同预付款抵扣工程进度款约定,在施工进度未达到预付款比例的情况下,进度款已包含于预付款之中,在施甸中医院已承担预付款逾期支付违约责任的同时,再计付进度款利息则重复计算。二是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项目工程款,因该部分项目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同理,由于建设合作协议垫资的约定,元联建筑公司不可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利息。三是关于完税发票资金和垫付贷款利息,完税发票资金实为工程预付款支付后续手续,即完税发票资金与预付工程款实为同一款项,是预付款对应的发票手续,亦不可重复计算。垫付贷款利息,双方既无垫付贷款约定,也无利息约定,故垫付贷款利息不予支持。施甸中医院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未提交相应证据印证,也未涉及鉴定人员资质、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故该异议不成立。另,元联建筑公司主张的鉴定费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证据采信情况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施甸县中医院迁建项目由住院综合楼项目和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项目两个部分组成。2018年5月25日,施甸中医院与元联建筑公司为该项目签订建设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元联建筑公司为该项目整体垫资施工。元联建筑公司于当年6月5日即进场施工。9月10日,元联建筑公司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住院综合楼项目后,双方签订该项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合同价为4363.85146万元,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20%,于9月19日之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付到完成总价款的30%时,逐月抵扣预付款;合同未约定预付款逾期支付违约责任。元联建筑公司于11月1日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八份800万元,11月2日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70万元,施甸中医院于2018年12月6日借支工程款100万元,2019年1月25日拨付工程款270万元。同日,元联建筑公司归还了借支款。因资金问题,元联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停止整体项目施工。双方为复工、拨款和退场等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7月10日、8月28日,施甸中医院分别支付住院综合楼项目工程款200万元、300万元。2020年10月9日,双方达成工程清算退场协议书一份,确认住院综合楼工程款771.418911万元,已付770万元,未付1.418911万元;地下停车场及附属工程项目工程款634.959681万元,未付634.959681万元。11月20日,元联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2021年1月27日,元联建筑公司向本院撤回确认施工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和判令施甸中医院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26日,施甸县人民法院依据退场协议作出(2020)云0521民初836、837号民事调解书,对建设合作协议、施工合同的解除,尚欠的工程款,现场剩余材料款,临时设施建安费,招标代理费等内容作出处理,未涉及工程款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元联建筑公司申请对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云南子午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后确认,案涉工程停工后材料损失为8.9627万元、机械设备损失为41.603744万元、人工窝工损失为47.2万元、未施工部分合理利润为84.78744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元联建筑公司与被告施甸中医院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元联建筑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合法有效。施甸中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属违约,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元联建筑公司的损失为:机械设备损失41.603744万元、人工窝工损失47.2万元、未施工部分合理利润84.787448万元、欠付工程预付款利息为43.234979万元,合计216.826171万元。元联建筑公司主张10014199.08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且由于该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依法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元联建筑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元联建筑公司主张鉴定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元联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施甸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损失416037.44元、人工窝工损失472000元、未施工部分合理利润847874.48元、工程预付款利息432349.79元,合计2168261.71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85元,由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700元,施甸县中医医院负担24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玲
审 判 员  田 旭
人民陪审员  线世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会
另页附录:利息计算
附件
利息计算
1.2018年9月20日-2019年8月19日,以7714189.1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其中,2018年12月6日借支100万元,2019年1月25日拨付工程款270万元,同日归还借款100万元。
①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6日,2个月零17天,以7714189.1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利息为71774.10元;
②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25日,1个月零19天,以6714189.1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利息为39753.59元;
③2019年1月26日-2019年8月19日,6个月零24天,以5014189.1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利息为123599.76元。
2.2019年8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以5014189.1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20年7月10日支付200万元,2020年8月28日支付300万元。
①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9日,1个月,以5014189.1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利息为17758.59元;
②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19日,2个月,以5014189.1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计算,利息为35099.32元;
③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19日,3个月,以5014189.1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利息为52022.21元;
④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9日,2个月,以5014189.1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利息为33845.78元;
⑤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10日,2个月零20天,以5014189.1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为42899.17元;
⑥2020年7月11日-2020年8月28日,1个月零18天,以3014189.1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为15472.84元;
⑦2020年8月29日-2020年11月20日,2个月零22天,以14189.1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为124.43元。
以上合计:43234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