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2603号
原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晶路。
法定代表人:段裕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川,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丽,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张映武,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朱绍恒,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映武、朱绍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原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73元,依法减半收取2036.50元,由原告云南元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人民陪审员  陈明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