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河北众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1民初833号
原告河北众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雨彤,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竹材寺军分区综合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柴艳伟,公司经理。
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
负责人刘广军,分公司经理。
河北众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川电力公司)诉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电力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兴平电力平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5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5年10月起,原告与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先后订立多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油浸式变压器等设备,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56000元。兴平电力平泉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兴平电力平泉公司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原告故而诉至法院。
被告兴平电力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公司自2015年10月起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油浸式变压器、高压预付费计量装置等电力设备,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公司尚欠原告设备款1068500元。另,2017年4月21日被告还购买原告一台高压预付费计量装置,折合价款17500元,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公司共欠原告设备款1086000元,被告已付30000元,现尚欠原告1056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出示的购销合同、货物签收单、对账单、原告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公司欠原告电力设备款10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公司给付设备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兴平电力平泉公司未及时给付设备款,兴平电力平泉公司应给付原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兴平电力平泉公司系兴平电力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兴平电力平泉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兴平电力公司负责清偿,二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6条、第62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公司给付原告设备款10560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兴平电力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4304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杰
人民陪审员  赵连仲
人民陪审员  王秀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