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某某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3民初2256号

原告:***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钱秀荣,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军区综合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柴艳伟,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黄杖子村。

负责人:刘广军,经理。

原告***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变压器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电力承装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光变压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秀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公司、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光变压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变压器款、电费、土地费用合计1198417.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被告兴平电力平泉分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期间,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使用我公司的土地,至今欠土地费60000.00元;欠我公司垫付电费195000.00元;欠变压器货款943417.00元。三项合计欠款1198417.00元,因资金紧缺至今未能给付。今依法起诉,要求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给付上述欠款及利息。利息自各项欠款发生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告晨光变压器公司以其与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核对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拖欠原告公司变压器款943417.00元,双方协商后原告同意给付变压器款80万元,其它变压器款放弃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变压器款80万元。

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公司未答辩。

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未答辩。

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原告晨光变压器公司与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发生变压器买卖业务往来,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已结清2014年1月1日前的业务往来货款。自2014年1月后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通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直接在原告处取货方式在原告处购买变压器。《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但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收到原告货物后,至今拖欠原告货款937017.00元及修理变压器费用6000.00元未给付原告晨光变压器公司。原告晨光变压器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变压器款、电费、土地费用1198417.00元及利息。但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变压器款800000.00元,自愿放弃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拖欠的修理费及其它变压器款。

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产品购销合同》及合同附表、出库证、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晨光变压器公司与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达成买卖变压器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将变压器出售给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并接收了货物,应及时付款,但至今拖欠原告部分货款,属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因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平泉分公司是被告兴平电力承装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后果应由设立的兴平电力承装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拖欠的变压器款8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变压器款8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由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金明

审 判 员  张赓宇

人民陪审员  刘凤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天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