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军。

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艳伟。

被执行人:葛成,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住平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823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葛成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9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秀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薛连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