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军。
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艳伟。
被执行人:葛成,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住平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823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葛成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9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秀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薛连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