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执恢1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军。

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艳伟。

被执行人:**,住平泉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823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56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6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6月2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执行法官在执行局与村书记景玉柱进行电话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

五、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8月10日本院共进行了2次网络查控,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16.55元,已冻结;

六、2020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3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秀艳

审判员  张树军

审判员  丁山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薛连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