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1839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凤贵,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男,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20000224333621K。
法定代表人:庄纪栋,董事长。
被告:***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8217681023891。
法定代表人:董友生,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8026882258561。
法定代表人:柴艳伟,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8235755093932。
法定代表人:刘广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君,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
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祁云龙
审 判 员 韩 磊
人民陪审员 李素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