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009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芝,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平泉市。系***妻子。
被告:**,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军分区综合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柴艳伟。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0.00元,减半收取计226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国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