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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民终1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鲁科尔沁旗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巴彦温都苏木。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高树勋,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三期1-2B幢40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树勋,被上诉人承德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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