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086号
原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迎宾佳苑A1幢207-3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489410XH。
法定代表人:王海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树全,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第三医院,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普宁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00401942699L。
法定代表人:周虹九,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市第三医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市第三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