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821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县晨光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承德县兴来石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承德县晨光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兴来石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承德县兴来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出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