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82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县晨光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承德县宜飞牧业专业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承德县晨光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宜飞牧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