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执恢1号之一 申请人: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二号统办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甘肃省临夏县。。 被申请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4号金浦置业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15日作出的(2018)甘30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的交易手续,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30执恢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建 龙 审判员 张 玉 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学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