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2926民初216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2日。
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73年1月6日,住和政县城关镇西关上新村21至1号,身份证号:6229251973********。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后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