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2926民初216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2日。 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73年1月6日,住和政县城关镇西关上新村21至1号,身份证号:6229251973********。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后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