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3303号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515665-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187号。
代表人:史科鸣,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04171-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久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1841-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久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款528131.07元,交纳受理费18898.5元、执行费29053元,本案余款2137229.79元及逾期利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分期付款。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1执3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