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万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富执民字第2429号
申请人***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万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9758.15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302元及执行费11198元。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杭州万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万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阳区春建乡工业功能区2号厂区内房屋建筑物与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办公与电子设备等资产,但未能成交变现,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万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申请人作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万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杭富执民字第2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盛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