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富阳久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及原审被告浙江宝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久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正茂
审判员夏明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范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