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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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4223号
原告:浙江常山金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669179786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红旗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44745E,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衢州力***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07620204E,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华墅村华墅6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常山金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力***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常山金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拟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常山金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常山金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力***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浙江常山金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