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财保42号
申请人: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法定代表人:赵某庆,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支行账户内存款。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支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 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