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嘉舞台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文嘉舞台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4762号
申请人: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隆中心大厦A座1602。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昊,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华,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
法定代表人:田来。
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3263.98元或保全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3263.98元或保全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开方
书记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