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4762号之二
原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
法定代表人:田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汝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隆中心大厦A座1602。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昊,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华,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市***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开方
书记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