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428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租赁费4800元;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诉讼费1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000元,下余2900元执行款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上述和解执行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2016)陕0428执6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搬离相公供电所旧址,并按原相公供电所资产清单向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交付资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车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