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迪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武县供电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抗2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迪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6L152435349。住所地:蒲城县东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长武项目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武县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222041123M。住所地:长武县西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拓,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75520575X0。住所地:长武县西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陕西迪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武县供电分公司、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8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以***(行)再监[2019]6104000000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