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28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75520575X0。
住所地:长武县西大街209号。
委托代理人***,男,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初,男。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搬离相公供电所旧址,按原相公供电所资产清单向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交付资产;2.被执行人**初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租赁费4800元;3.被执行人***负担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初于2016年10月8日搬离相公供电所旧址,并按原相公供电所资产清单向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交付资产。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初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