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25民初3299号
原告:***文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镇西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化金建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镇振兴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晓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速公路连接线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隆化镇通站街。
负责人:龚宏光,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住***。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
法定代表人:马骏,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隆化金建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速公路连接线征地拆迁办公室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隆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隆化金建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速公路连接线征地拆迁办公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批准免交。
审判员 黄爱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