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金建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金建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5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隆化镇南街格林南胡同12号。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50XXXXXXXX。
被告:隆化金建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振兴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共军,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8XXXXXXXX。
第三人:张喜树,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西沟门村。身份证号:×××。
第三人:**,男,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西沟门村。身份证号:×××。
第三人:***,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西沟门村。身份证号:×××。
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8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隆化金建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喜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