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2财保1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兴隆县鑫安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东区大街(原汽修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玉安,经理。
被申请人兴隆县达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大友村(供电分公司办公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阳,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大友村(供电分公司办公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阳,经理。
兴隆县鑫安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兴隆县达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8)冀0822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兴隆县达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二被申请人价值855,386.47元的财产。申请人兴隆县鑫安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于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申请人已将借款偿还申请人,现申请人兴隆县鑫安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兴隆县达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二被申请人价值855,386.4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兴隆县鑫安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兴隆县达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二被申请人价值855,386.4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