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达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兴隆县鑫安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兴隆县达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2财保146号
申请人兴隆县鑫安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东区大街(原汽修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玉安,经理。
被申请人兴隆县达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大友村(供电分公司办公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阳,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大友村(供电分公司办公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阳,经理。
申请人兴隆县鑫安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55,386.47元财产。申请人以XXX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隆县鑫安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兴隆县达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二被申请人价值855,386.4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90.00元,由申请人兴隆县鑫安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