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众旺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3民初845号
原告: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文勤华庭9栋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845038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众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修编)B18-1-1-1-2地块(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6WUETO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众旺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众旺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众旺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计2260元,由原告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