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02执2677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安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02民初3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赣0802执267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聂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