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01民初265号
原告: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阿湖国防公路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恒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均,新疆越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州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建设路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吐达吉木巴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克州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克州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39元,减半收取计36569元,由原告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纪 苏 荣
审 判 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阿米 娜 阿 不 拉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法官 助理 向 卉
书 记 员 吴 越
书 记 员 再努尔买买提玉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