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01民初1014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开区。
第三人: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阿湖国防公路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党 宁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