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300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0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阿湖国防公路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3001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即***诉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5月4日本院受理立案。本案确认执行标的132000元,执行费1880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克州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3001执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力木江阿不都守库尔
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衣木
审判员 力 瓦 伊 丁 卡 迷 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 尼 热 库 热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