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汇鑫电梯有限公司

南昌汇鑫电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2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汇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国际广场16楼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6010061303067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2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南昌汇鑫电梯有限公司返还10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010元、执行费149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950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如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不足部分的收入或收益。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