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汇鑫电梯有限公司

南昌汇鑫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2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汇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国际广场16楼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6010061303067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执行人南昌汇鑫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102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于2020年3月20日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令,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委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未实际控制,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9500元,截至2020年5月18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95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