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英士博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4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香蒲路与翠竹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4566162J(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英士博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仰桥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733209(1-1)。
法定代表人:*战鹰,董事长。
因被执行人合肥英士博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60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肥英士博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款项47596.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9.8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065元。另须承担本案执行费614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英士博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75.2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英士博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49675.2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英士博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675.2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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