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香蒲路与翠竹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汪永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原野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皖13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士君
审 判 员  付 贵
人民陪审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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